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12年3月2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月13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议事,应当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努力推进“中国大车都、成都副中心”建设。
第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街镇乡人大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主任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可列席主任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九条 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经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常委会的重要工作。
(一)研究提出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列席人员、旁听人员,提出会议的建议议程;
(三)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初审;
(五)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进行初审;
(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进行审议,决定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八)对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委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对常委会会议期间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十三)决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驻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十四)对财政收支决算报告、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交常委会审议;
(十五)决定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对执法检查及处理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六)对移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备案审查;
(十七)决定由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方案;
(十八)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申诉意见,决定是否提交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包括驻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十九)检查督促对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常委会审议意见、主任会议书面意见以及执法检查、视察等意见的办理工作和重要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
(二十)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建议议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列席人员和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草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以及其他建议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向常委会提出对所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和市级人大代表罢免案。决定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的撤职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十二)审查司法机关提出的许可对区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三)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意见;
(二十四)听取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十五)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前款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开会日期、会议议题、日程安排、列席人员等,由常委会主任确定,也可以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举行的两日前,常委会办公室须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的全体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因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有关文件资料的编印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主任会议书面意见等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催办、落实。
第十五条 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理的要及时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